2024年3月16日经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会第四届会员代表

大会代表审议,并全票通过)

2024年3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会。英译名为Zhejiang Yuexiu University of Foreign Languages Alumni Association in Shaoxing City, 英文缩写为ZYXC. Alumn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以下简称越秀)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由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及其前身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绍兴越秀外国语学校等校友自愿组织而成。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热爱母校,认真履行校友总会“服务校友成长、促进母校发展、努力报效社会”的使命。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母校与广大校友之间的联系,积极开展有助于母校发展和校友成长的教育、科研、文化交流和社会服务等各方面工作,继承和发扬越秀的优良传统,秉承“和成育秀”校训,为创建中国民办大学卓越品牌,把‘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升格为‘浙江越秀外国语大学’和实现“百年越秀”愿景目标、促进越秀校友的成长成才和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各项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绍兴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绍兴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绍兴市教育局委员会。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会稽路428号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SPT文化东街7号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学风,鼓励校友在事业上不断取得成就,为在校学生树立榜样,激励在校生奋发向上;

(二)加强对各地、行业、专业校友会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对各地、行业、专业校友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广泛联络校友,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充分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为母校人才培养工作服务,推动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开展广泛合作;

(四)协助母校扩展办学资源、筹集办学资金;

(五)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做好校友信息收集工作,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相关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及相关的多媒体联系服务平台;

(八)统筹管理学校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及其前身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绍兴越秀外国语学校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包括历届毕业生、肄业生、留学生和曾在学校工作的正式教职员工(合法公民)、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及其前身绍兴越秀外国语职业学院、绍兴越秀外国语学校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

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本会会员条件者的校友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产生组织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与意见,实行监督;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愿。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认真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与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本会的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加强校友之间的全面沟通;努力发掘校友的各种资源,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积极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除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指导、管理和服务各地、行业、专业校友会;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相关理事担任,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学校领导曾任校领导、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校友、学校处室负责人等;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并决定有关事项;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本会的各项具体事务,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

第三十条 为加强和推进校友工作,在校内以学院为单位成立校友会,积极支持校友成立各地校友会和行业、专业校友会。

第三十一条 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总会下设的各地、行业、专业校友组织的成立,应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总会应密切与各地、行业、专业校友组织的工作联系,要指导、推进这些校友组织在条件成熟时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内有关单位为理事单位,其部门负责人为校友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部门负责人变动时,理事亦应相应调整。各地、行业、专业校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原则上为校友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校友组织换届会长变动时,理事亦应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监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校友总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人数为3-5人及以上单数,监事会召集人为监事长。

第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监事工作,监事可以内部推举联系人。

第四十条 3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或临时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的,由秘书处在接到质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学校拨款;

(二) 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本会对所有会员采用免费入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会员大代表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理事会成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并按相关规定配备党组织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九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一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的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为浙江越秀外国语校友总会和各校友分会共同遵守。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6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6年7月3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次修订方案。2018年12月21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次修订方案。2024年3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次修订方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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