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0日经基金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科学与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并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学校所有捐赠收入应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财务核算方法
第七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基金会发生的每项支出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基金会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第九条 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十条 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四章 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是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一、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二、记账本位币: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三、坏账准备
1.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性存在明显差异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2.对应收票据、预付款项、应收利息、长期应收款等其他应收款项,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规则如下:(需确认年限)
计提年限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1-2年 20%
2-3年 80%
3年以上 100%
四、存货核算方法
(一)存货的计量
存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等。
2、接受捐赠的存货计价方法: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其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同类或类似存货不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存货价格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存货领用及发生计价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三)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四)存货损失:如存货发生盘亏或损毁,应作为存货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五、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是指耐用期在一年以上且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一般设备、800元及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虽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大批同类设备(如课桌椅、文件柜等常规批量设备,还包括单价300元及以上,总价5000元及以上的其它批量设备)。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教学仪器、运输工具、图书、图书馆设备、体育设备、办公设备、电子设备、其他设备等。
(三)固定资产的计量
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四)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年折旧率如下:
固定资产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年) 预计净残值
房屋及建筑物 45 5%
教学设备 10 5%
教学仪器 5 5%
运输工具 10 5%
图 书 10 5%
图书馆设备 10 5%
体育设备 10 5%
办公设备 5 5%
电子设备 3 5%
其他设备 5 5%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收入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对于基金会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五条 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基金会应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加强对固定资产、捐赠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物资管理。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所用,协议上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须编制年度支出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确保每一笔支出符合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定向捐赠项目,严格按照捐赠者与基金会签署的捐赠协议,凡协议中已列明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由基金会秘书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定向捐赠的项目支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受益方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行政管理费用等,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筹集非定向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经理事长审批,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支付,定向捐赠的筹资费用一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报销需经办人,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签字,经财务核对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批准,基金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比例提取各项准备金,以提高基金会的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发票管理
第三十条 发票系基金会货币资金收支的重要票据,必须严格管理,基金根据国家相关发票管理办法管理。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收支的内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基金会的费用和资金风险。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确定基金会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均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每个单位现金结余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九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基金会资金闲置时,经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常务副理事长负责同意后,财务人员可在银行内选择安全合理的理财产品或和银行签定协定存款协议,保障抵制资金贬值。
第十章 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分析的含义及目的:
含义:财务分析是指基金会的财务人员以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对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评价和剖析。
目的:加强基金会财务管理
(一)分析基金会公益收益的情况。
(二)分析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情况。
(三)分析基金会资产的分布和周转使用情况。
(四)分析基金会现金流状况。
第三十六条 财务分析的基本要求:财务分析所依据的资料具有真实性,同务指标的计算具有准确性。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捐赠者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者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年度财务进行审计,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管理的机构
会计档案由基金会秘书处及财务处管理。秘书处负责基金会基本资料的管理。财务处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光盘备份的会计数据等。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凡归档的会计档案,必须达到齐全、完整、真实与准确的要求。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会支出报销凭证审核。
2、负责基金会会计凭证制作及各类会计报表的制作。
3、负责基金会税收申报工作。
4、负责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及电子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及归档工作。
5、监督基金会财务运作情况,及明与出纳核对现金、应收、应付据,做到账款、票据数目清楚。
6、编写年末财务分析初稿,为领导提供相关会计信息。
7、配合处室做好对会计岗位间不相容岗位的牵制,对实际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出纳工作职责
1、负责基金会捐款收入入账。
2、财政开票工作。
3、负责银行存款对账工作,及时对未达账项进行督促处理。
4、负责银行外勤工作,做好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5、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编制出纳报告单。
6、负责支票等各类银行票据的保管,保证各类银行票据的安全。
7、负责现金的支取报销工作,每日及时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安全。
8、负责学生的奖助学金及代管费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