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会员、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公益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以促进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教育发展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信息公开,是指本教育发展基金会主体信息、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需要公开的信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应主动依法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公开信息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便捷、规范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公开的信息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公开信息的内容,文本字号、字体等要统一规范;要保证会员、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同时对会员、捐赠人和受助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第四条 信息公开采用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第五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处统筹信息公开事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应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
(一)机构基本情况:教育发展基金会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联系人等;
(二)教育发展基金会经绍兴市民政局核准的章程;
(三)教育发展基金会决策、执行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以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五)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等;
(六)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七)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活动项目信息;包括:教育发展基金会大型及重要活动、接受捐赠信息,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等;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八)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九)教育发展基金会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时限和方式
第七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每年3月31日前,教育发展基金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年度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公开。
第九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活动后的72小时内公开其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30天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六个月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三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一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公益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应当在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
第十三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为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
第十四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也可通过其他传媒途径,包括教育发展基金会微信公众号、视频、展板、相关刊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五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人员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十六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绍兴市民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教育发展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接受并答复捐赠人查询。捐赠人有权向本教育发展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负责对教育发展基金会公布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的信息不得擅自公布;要定期监测和管理已经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捐赠人、受益人和志愿者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