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证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8


第一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由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保管,证书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随用随锁。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按时接受绍兴市教育局和绍兴市民政局年检。

第二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存放在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经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授权后专人保管。日常工作需盖印章的由秘书处专人负责。非日常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的处理或重要文件的印发,必须报理事长签署后加盖印章。

第三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作为银行预留印鉴,只作为银行印鉴章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财务专用章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 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证和本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印章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出现遗失、损坏或违规事件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变更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

第六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教育发展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封存。

第七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2021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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