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志愿者工作,加强对学生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第三条 学生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四条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第五条 学生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要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生志愿服务组织方式包括基金会组织开展和学生自行开展两类。组织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院(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服务。具体包括开发志愿者注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以及登录志愿服务记录积分,对学生志愿者个人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组织学生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培训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对外进行联系、协作和交流;组织学生志愿者集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注册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专科生。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规校纪。

第九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院(系)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通过网络平台申请备案,填写《学生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上交基金会。

(二)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志愿者证章。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学生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十一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学生志愿者根据个人意愿至少选择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项目或活动,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服务任务,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在志愿者职责范围内,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依法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校团委、基金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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